简介:餐馆购物已沦为现代人生活中十分平时又最重要的一项日常生活内容,但是看起来平时的餐馆购物只不过也秘藏着隐患。近年来,餐馆滚梯、扶梯伤势事件的新闻屡见不鲜,餐馆否负起维护购物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呢?在餐馆滚梯中伤势否可以向餐馆赔偿,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接下来融合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想到以下这个案例,详尽理解上述问题的答案吧~ 37岁的张女士是北京某家商务会馆总经理的总经理,她在一家餐馆购物时,由于乘坐电梯的人员忽然挤迫,上衣被接踵而来滚梯皮带针内,导致其身体伤势。因协商赔偿金事宜未果,张女士将餐馆诉至法院索取赔偿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部分反对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张女士控告称之为,2011年4月30日,她到被告所属餐馆购物,在推着购物车乘坐该店滚梯从地下一层至地上一层过程中,乘梯人员忽然再次发生挤迫,导致其上衣被接踵而来滚梯皮带针内,导致其不受轻伤。经临床,张女士住院治疗32天后出院。出院后,张女士病休3个半月,基本康复,但肝部区域常常疼痛。
张女士多次拒绝餐馆赔偿金其损失,但皆遭拒绝接受,欲将餐馆诉至法院,拒绝其赔偿金救护酬劳、治疗费、住院费合计3.8万余元,并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0万余元。法庭上,被告回应不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相提并论事情再次发生之后,被告大力应付,将原告送往医院并先行拨付了2.1万元的费用,因此公司没责任。
【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先后缴纳医疗费、护理费4.1万余元。出院后请假14周。2011年11月1日,张女士所在公司开具工资证明,证明其在该公司兼任总经理职务,同年5月1日至9月15日,因伤住院病休,工资不予全部扣减;9月16日至今半日工作,工资派发50%。
张女士月工资为1万元,营业额提成、奖金自行计算出来。法院经审理指出,张女士在此次事件中所导致的合理损失,被告予以赔偿金,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应予以反对。
至于张女士拒绝赔偿金误工费、物品损失费等费用因无证据证明,未予反对。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金张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8.4万余元,扣减已付2.1万元,须要支付6.3万余元,上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小编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专门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的组织,惟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性确保义务导致他人遭到人身伤害,赔偿金权利人催促其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本案中,被告餐馆作为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不应在合理限度内遵守安全性确保义务。餐馆虽在客用滚梯入口处张贴有乘梯须知及提醒,但针对节前客流量激增、不易再次发生挤迫等情况,没采行合理纾缓及应急措施。因此,张女士在乘电梯过程中所导致的身体损害,与餐馆管理不做到不存在因果关系,餐馆应当依法赔偿金原告的损失。
我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犯他人导致人身伤害的,应该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化疗和康复开支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增加的收益;导致残疾的,应该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丧生的,还应该赔偿金丧葬费和丧生赔偿金。因此,本案中的张女士有权拒绝餐馆赔偿金她的合理损失。此案也警告广大消费者,被侵权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要留意保有好证据,例如医疗机构开具的收款凭证、交通费票据等等,这样才能有效地取得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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